主页 > 新闻动态 > 财经新闻 > 财税新政

2018年初级经济法必备考点分享!

来源: 信达教育

西安会计培训小编提醒大家,距离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还有27天,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能顺利通过考试,各位备考小伙伴都在非常努力的学习,为了帮助大家顺利拿下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西安会计培训班今天为大家带来了初级经济法《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背考点!大家一定要认真收藏哦!

一、契税

1.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2)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2.契税计税依据

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

①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缴纳契税;

②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

4.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契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记忆口诀】契税是针对受让方征税,重点关注计税依据和计算,可以结合相关题目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规定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2.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重组。

①根据有关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税。

②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税。

③单位、个人在改建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税。

【提示】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出租的房地产,产权未转移则不征税。

3)房地产的交换,征税。

【提示】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免征。

4)合作建房自用,暂免征税;建成后转让征税。

5)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税;抵押期满后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税。

6)房地产的代建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7)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8)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实质上转让的,征税。

3.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x100%

确定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查找税率

计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提示】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产开发成本;(3)房地产开发费用;(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记忆口诀】对于土地增值税范围的特殊规定,需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考试往往将征税和免税规定混合一起考,因此要能准确判断。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首先应掌握扣除项目及金额,这也是核心内容,只有掌握了该内容,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因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比较难,所以初级中较少涉及,主要考查文字性的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及纳税清算

1.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记忆口诀】注意记忆其中的比例和年限。

【考情预测】本知识点一般是通过选项或者直接判断的形式进行考核。

四、印花税纳税人

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即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

【记忆口诀】直接受益或使用的人为纳税人。利用排除法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通常是直接考核纳税人有哪些。

五、印花税征税范围

1.合同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3.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1)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2)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企业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

【记忆口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可以按照下面口诀记忆:千一猪管饱,万三狗见鸡,万五赢家运产茶。房加地,商加利,营业执照中间系。权利证照是重点,各类合同通过反复积累去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

【必背考点11】印花税计税依据

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1)合同上的“金额”、“费用”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记忆口诀】合同记载多少是多少;不记载的按件征收。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均可涉及,偶尔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六、关税纳税人

1.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包括:

1)外贸进出口公司;

2)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

3)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2.物品的纳税人包括:

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

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

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4)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提示】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货物报关等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可以代办纳税手续。

【记忆口诀】进出口货物的公司或人。

【考情预测】本考点一般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直接涉及。

【必背考点14】关税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

1.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提示1】进口货物适用何种关税税率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

【提示2】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1)普通税率。对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未与我国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和特殊关税优惠条款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2)最惠国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3)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协定税率征税。

4)特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特惠税率征收。

5)关税配额税率。是指“关税配额限度”内的税率。关税配额是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把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对于在配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关税配额税率,对于配额之外的则适用较高税率。

6)暂定税率。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国内需要降低进口关税的货物,以及出于国际双边关系的考虑需要个别安排的进口货物,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的确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些情况除外(具体情形参考教材)。

【记忆口诀】不同的税率针对不同的协议或地区,要准确区分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都是直接考核具体的规定。

今天的知识西安会计培训小编就讲到这里啦,想学习更多会计考证实操的知识,欢迎加入受广大西安会计考生欢迎的会计培训班——西安信达会计培训西安会计培训班是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在西北地区首家授权,陕西省唯一一家授权的MACC培训机构,我们致力于带领陕西地区的会计人从传统的账房先生走向管理会计,走在时代前沿,做一个能为公司创造利润的管理会计,做会计行业的领先者,就选信达会计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24小时服务专线:4008806401

(2)您也可以直接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客服了解详情:http://www.xdkjjy.com

(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信达会计教育”,获得精彩推送。

相关推荐:

信达分校-开在家门口的学校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