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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会计培训教你怎么学习CPA经济法!

来源: 信达教育
西安会计培训教你怎么学习CPA经济法!

陕西会计培训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CPA经济法第一堂入门课,对于生涩的概念尽量用通俗的白话语言进行了表达,部分表达可能不够严谨,但有助于大家记忆。请大家有空结合讲解再通读教材,并适当进行习题练习,相信您会发现不知不觉中已经完成了对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考生们跟着西安会计培训学校小编继续往下看:

一、法律渊源

学习法律,第一个考点就是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通俗的来说,我国有很多部法律,把这些法律加以归类(例如按制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归类),这些类别就是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比如有宪法、法律、法规等),也可称为法律渊源。我国实行成文法(成文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不实行判例法(比如某个案件经法官判决后,就成为一部法律,今后其他法官判决案件都可以援引这个判例),因此我国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具体而言,我国法律渊源(按制定机关进行分类)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效力。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中,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调整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法律,比如《刑法》《民法总则》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一般法律(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做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为了便于掌握加深印象,我们换个角度来说。

对于基本法律而言,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

对于一般法律而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3、法规

法规效力仅次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

但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

虽然他们可以制定部门规章(有些部门规章设定了行政处罚),但必须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否则部门规章是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比如前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必须有上位法的授权,部门规章才可以设定处罚),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哪些部委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有些直属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例如国务院参事室也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但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哪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就是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如深圳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比如说无锡市)。

此外,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权力范围相对比较小)

与部门规章一样,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所有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审判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需生效后,才具有约束力,才能形成法律渊源。

另外,大家要知道不同位阶的法的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注意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效力不具有可比性。

二、法律规范

1、什么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大家打开一部法律,里面有很多条文,但并不都是法律规范,只有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内容才是法律规范!所以要把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区分开来。一个法律条文里面可能一个法律规范都没有(仅仅规定了法律原则、生效日期等),也可能包括了很多个法律规范(比如某条法律条文为公民设定了多项义务)。

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也要区别开来。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法律规范的载体。大家看到的一部部法律,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包含了很多法律规范。

2、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作和不作都是义务)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如果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那就是命令性规范。

如果规定人们必须不作出某种行为,那就是禁止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也就是法律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说一不二,一般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比如《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就是一条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找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

而有些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比如说《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在制定《反垄断法》时还没有相关内容,需要委托国务院来制定,所以这属于委任性规范。

还有一些法律规范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但是其他法律规范做了规定,因此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准予使用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是准用性规范。例如《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综上,非确定性规范就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比如说根据《合同法》产生了合同关系。对于法律关系的概念重点作以下理解:

1、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我们有很多社会关系,比如恋爱关系、同学关系,但是这些社会关系都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这些关系都不是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明确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比如恋爱关系中就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比如说,两个人打斗,根据《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明确的侵权法律关系,一方对另一方有赔偿义务,反之则有索要赔偿的权利。

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社会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时,权利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承担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比如说上例中,如果一方不赔偿,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甚至可以强制执行赔偿款。

四、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可以有很多分类,最常见的是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此外,教材还列举了以下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的人,即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比如说所有权的物权法律关系,我拥有一支笔的所有权,那么全世界所有其他人都是这个物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侵犯我对这支笔的所有权。这样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可以记忆为“我绝对拥有对这支笔的所有权”)

而相对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都是确定的,表现为一个主体对一个主体。比如债权法律关系,甲欠乙100元,这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乙,义务人是甲,都是确定的。(可以记忆为“甲乙相互对视”)

2、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建立在主体的合法行为基础上,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而保护性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

五、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也称为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1、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1)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两者都属于组织,区别在于,法人是一种拟制的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例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等。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举个例子,分公司是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盖章),但是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义务,如果因为违约发生赔偿,分公司资产如果不够偿还,需要总公司来偿还。再比如说个人独资企业,如果发生债务,需要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不够,个人资产来凑)。

(3)国家:比如说国与国之间可以订立贸易合同,这时候国家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2、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一个自然人从一出生,就具有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比如说婴儿也是继承权的,只是他的权利可能需要由监护人来行使)。而如果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不再是由监护人来代为参与),那就需要有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为民法意义上的成年人,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意味着有限,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接受赠与)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打酱油)。如果是超出年龄、智力的行为(比如买电脑),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实施。(比如7岁的小孩订了合同,那必然是无效的)

法人也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是从法人成立时,便同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法人代表)来实现。

2、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1)物:如土地、机器设备、货币、有价证券

(2)行为:比如说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竞业禁止合同的客体是不从事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人身、人格、身份等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专利、商标等等。

3、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法律关系可以产生、发展和消灭,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行为和事件,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1、行为

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行为由分为两类: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通俗地说,我做出这个行为,目的就是想要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比如我签订了合同,表明我的意思是想要建立合同关系。

(2)事实行为:不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通俗地说,我做出这个行为,目的并不是为了使法律关系变化,虽然结果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变化,但那不是我的本意。比如说侵权行为,我不可能说是为了建立侵权法律关系而做出侵权行为。

从头捋一捋,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变化,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又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大家别被它绕进去了。

2、事件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比如说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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