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的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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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要点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要点二:票据日期书写
1.月:“壹”“贰”和“壹拾”(1,2,10)
2.票据日期:前加“零”
3.日:“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1~9,10,20,30)
4.票据日期:前加“零”
5.日:“拾壹”至“拾玖”(11~19)
6.票据日期:前加“壹”
要点三:凭证更改要求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一经修改就无效
2.结算凭证经更改,银行有权不受理,
3.其他事项作更改,签章证明需保留,
4.支票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作补记
要点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1)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2)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一般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开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变更和撤销该类账户应于2个工作日内备案。
【提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要点五: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要点六: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一、撤销要求:(1)存款人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2)存款人必须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二、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2)超期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三、撤销顺序。
先撒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最后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要点七:各类银行存款账户的注意事项
1.基本存款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可存不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收入汇缴资金、信托基金:不可支取现金
(2)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①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②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4.临时存款账户:办理用于临时机构或者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异地执行临时任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5.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1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1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业务。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银行账户:用于存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
(2)Ⅱ类银行账户:用于存款;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等。(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为20万元)
(3)Ⅲ类银行账户: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非绑定账户转入业务等。(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要点八: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保证人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1.商业汇票
出票人:企业、其他组织
付款人:承兑人
2.?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出票银行
付款人:出票人(出票银行)
3.支票
出票人: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要点九: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和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公示催告: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才能申请公示催告;
(3)公式催告时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3.普通诉讼: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三):票据权利时效
1.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
3.对支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
4.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四):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人提示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人提示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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