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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混淆知识点,有哪些?

来源: 信达教育

2020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混淆知识点,有哪些?

开工有些匆忙,学习不能遗忘。2020初级考试进入倒数,疫情在家别让悠闲,破坏了你的学习效率。《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都掌握了吗。来看这里,陕西会计培训帮你梳理。今天我们从细小的知识点开始,一边复习,一边查漏补缺。

我们先说——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而不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

1、定义:

付款人:只承担“相对”付款责任,即出票人账户有钱我替他付款,出票人账户没钱我没义务帮他付款;

承兑人:因承兑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需承担“绝对”付款责任,即即使出票人账户没钱,我也要付款,付款后与出票人之间按贷款处理。

2、异同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均需承担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可以称之为付款人”;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付款责任上的区别,因此“付款人不能称为承兑人”。

三、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注意事项

(1)对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已经承兑票据,承兑人一旦在票据承兑人栏签章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2)如承兑人未承兑或承兑附条件,则其身份为付款人而非承兑人,并非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权。

(3)特别提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应为在票据上签章的承兑人,而非该承兑人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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