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20年至2025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单位 :万元)
资料一:甲公司2019年1月1日购入一批B原材料100件,当日验收入库,款项以银行存款方式支付,卖价为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运费10万元,增值税0.9万元,装卸费2万元,保险费1万元,合理损耗10件。
一、根据资料一,编制购买原材料分录,并计算其单位成本。
购买原材料分录:
借:原材料-B材料 213(200+10+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6.9(26+0.9)
贷:银行存款 239.9
单位成本:239.9/(100-10)=2.3667
资料二:甲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将B材料委托乙公司代为加工成A商品。加工费60万元,增值税7.8万元,收回的加工成用于直接出售,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此应税消费品适用消费税率9%,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杂费。2019年6月2日加工后的B商品验收入库,共计60件。
二、根据资料二,编制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分录,并计算加工成品的单位成本。
①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213
贷:原材料-B材料 213
借:委托加工物资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7.8
贷:应付账款 67.8
加工回收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213+60)/(1-9%)=300
消费税=300×9%=27
借:委托加工物资27
贷:应付账款 27
借:库存商品3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0
②加工成品的单位成本=(213+60+27)/60=5万元
资料三:2019年6月30日,A商品的现减值迹象,经测定,市场上单价为:4万元/件,预计单价销售税费0.2万元。月末有40件合同订货,合同价为5.3万元/件,单位销售税费0.21万元。
根据资料三,计算A商品的可变现净值,认定期末存货计价,并编制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分录。
①A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分为合同部分和非合同部分
合同部分:A商品的可变现净值=40×5.3-40×0.21=203.6
A商品的成本=40×5=200<203.6,因此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非合同部分:A商品的可变现净值=20×5-20×0.2=76
A商品的成本=20×5=100>76 ,因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4万元
②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24
贷:存货跌价准备 24
资料四:甲公司2020年初开始对其厂房进行改良,改良开始时,固定资产原价为9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改良工程中挪用A商品10件,以银行存款支付支出8万元,拆下零配件作废料处理卖了1万元,此配件原价30万元,工程于2020年3月30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资料四,编制固定资产改良的相关会计分录,并计算改良后固定资产的新原价。
①固定资产改良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600
累计折旧 300
贷:固定资产 900
借:在建工程 46
存货跌价准备4
贷:库存商品 50
借:在建工程 8
贷:银行存款 8
借:营业外支出19
银行存款 1
借:在建工程 20
注意:商品计提了减值准备又销售的应该转回减值准备,60件的减值准备是24万元,那么10件的减值准备是4万元(转回)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出售零配件的时,也要计提折旧,零配件原价30万元,折旧10万元,零配件改良时的原值为20万元。
②改良后固定资产的新原价=600+46+8-20=634万元
资料五:甲公司对改良后的厂房采用直线折旧发,折旧期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34万元,2021年末该厂房的可回收价值300万元,可折旧期为4年,假设没有残值。甲公司后续采用年数总和法提取折旧。税法认可此房产原价和最初的净残值,税法采用直线法折旧,但税法认可的折旧期限为10年。
根据资料五:①计算甲公司2021年末的减值提取额;②计算2021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③计算2022年递延所得税收益额。
①根据增加的资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减少的资产当月计提折旧,本题中的固定资产从2020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
2020年计提折旧额:(634-34)/6×9/12=75万元
2021年计提折旧额:(634-34)/6=100万元。
2021年末累计折旧额为:75+100=175万元;
2021年末该厂房的可回收价值300万元;
甲公司2021年末的减值提取额:634-175-300=159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9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9
②甲公司2021年-2022年所得说相关指标的计算
税法认可的减值提取额计算如下(2021年末)
634-【(634-34)/10×9/12+(634-34)/10】-300=229万元
2021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229×25%=57.25万元
③2022年计提折旧额=300×4/(4+3+2+1)=120万元,则厂房账面价值180万元(300-120);
2022年税法认可计提折旧额60万元,厂房计税账面价值529-60=469万元;
差额为:469-180=289万元;确认新增可抵扣差异为289-229=60万元
即:递延所得税资产=60×25%=1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贷:所得税费用 15
所以:2022年递延所得税收益额15万元
资料六;甲公司2023年6月1日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租期3年,年租金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9%,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折旧方式与出租前保持一致,2024年初将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2024年初公允价值为500万元,2024年末公允价值为520万元,2025年3月1日甲公司将厂房出售给了承租方,售价为600万元,增值税率9%。
根据资料六:①编制2023年6月1日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的会计分录;②、编制2024年初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的会计分录;③编制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的会计分录并计算处置对营业利润的影响。
①2023年6月1日将厂房出租给丙公司的会计分录:
2023年计提折旧=300×3/10=90(双倍余额递减法)
根据资产减少当月计提原则,2023年计提折旧额为90/2=45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34
贷:固定资产 634
借:累计折旧 34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340(75+100+120+45)
借: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59
②编制2024年初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的会计分录
2024年年初累计计提折旧=340+45=385万元
成本模式下:
2024年年初账面价值=300-120-90=90万元;计税账面价值=469-60=409万元
可抵扣差异:409-90=319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319×25%=79.75万元
公允价值模式下:
2024年年初公允价值=500万元;计税账面价值=409万元;
可抵扣差异:409-500=91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91×25%=22.75万元
影响数=(500-90)/75%=307.5万元;未分配利润=307.5×90%=276.75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500
-累计折旧385
-资产减值准备 159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634
递延所得税资产 79.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22.75
盈余公积 30.75
未分配利润 276.75
③编制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的会计分录并计算处置对营业利润的影响
借:应收账款 654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54
借:其他业务成本 52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5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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