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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来源: 信达教育
企业特殊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对很多会计人来说,企业特殊资产损失的涉税处理是个难点。一些纳税人也因不能熟练掌握政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西安信达老师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资产损失处理归纳如下,与西安会计培训班的达人一起分享处理资产损失涉税问题的经验。

1、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担保损失是股东个人因素形成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便不可税前扣除。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的处理。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文化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损失可税前扣除。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房屋、建筑物改扩建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5、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此,对自然灾害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无须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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