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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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定征收类
44、问: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5、问: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注:银行存款一般自动结息,到帐日与应付利息的日期一致)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6、问: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取得的预收收入能否按完工进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确认原则也应按税法规定。
47、问:核定征收企业,甲供材料是否缴纳所得税?
1、开具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
2、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谁是纳税人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在建工程,提供建筑劳务的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因此,乙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综上所述,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48、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和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何把握“主营项目(业务)变化”?
答: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规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如果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发生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或者企业从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业,均视为主营项目(业务)变化。应税所得率单独测定。
49、问: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变更为查账征收企业,过渡期间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要分析扣除。
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是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查账征收)情况下确认收入与成本费用的基本原则,而在按收入总额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其成本费用支出额、扣除额都是不真实的,因此,当纳税人由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后,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对核定征收期间结转过来的成本费用一一进行合法性、真实性、配比性分析,对在核定征收期间虚增或者应转未转、少转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具体内容如下:
1、已列支应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如在核定征收期间未提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以及商品生产或者购进成本、开办费、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费及其加计扣除部分、待摊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等。
2、虚列的成本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无凭证和以非法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如白条、非法发票和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非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等。
3、应列支未列支的期间费用不能结转到查账征收期间扣除。
包括已开具发票未列支和实际业务已发生但未开具发票也未列支两部分,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应由已售出货物或已提折旧负担的应记入成本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维护维修费用等等。
4、核定期间已交税款不能在查账期间再扣除。
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因此,核定期间已交税款不能在查账期间再扣除。
5、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后结转的成本费用要分析扣除
遗留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应分配未分配的亏损、待处理损失(含200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
(2)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6、在保证结转的成本、费用合法、准确、及时,并在核定征收期间已足额扣除的情况下,结转到查账征收期的下列成本费用准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折旧。
2、原材料、库存商品以及在产品成本。
3、超过扣除限额后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超过扣除限额后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5、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转为查账征收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然后再按税法规定记入当年损益。
50、问: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最低为多少?
答:全市建筑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最低为8%.
51、问: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同时提供财务账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52、问:按照核定利润率方式进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报时还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吗?
答:《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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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列 | 类别 | 文章题目 | 难点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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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入类 |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收入类 | 难点咨询 |
2 | 成本费用类 |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成本费用类 | 难点咨询 |
3 | 资产类 |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资产类 | 难点咨询 |
4 | 损失类 |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损失类 | 难点咨询 |
5 | 核定征收类 |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核定征收类 | 难点咨询 |
6 | 其他类(征管、优惠等) |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征管,优惠等 | 难点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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