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新闻动态 > 财经新闻 > 会计资讯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六所得税疑难点其他类

来源: 信达教育
/uploads/allimg/151028/3-15102Q1210J07.jpg

在西安会计培训班学习会计实操的课程也有段日子了,今天我们一起进行实战模拟!

西安本土唯一一家真账会计实操培训机构,在当初选择信达会计培训班的时候,就是奔着这个去的。整个学习过程,可以说今天之前是给我带来了不少的惊喜和收获,但是从今天开始,就只能用震撼来形容了,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六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其他类(征管、优惠等)?

六、其他类(征管、优惠等)

53、问: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公司制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如何确定?如: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由于纳税主体变动,2013年1-7月底所属时期按个人所得税申报并按一个独立纳税年度申报;2013年8月1日至年底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纳税人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清理和账务变更工作,计税基础应按历史成本原则。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辅导和后续管理。

54、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退还的增值税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税办函[2009]547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55、问:请问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项目在什么时间申报,如2012年开始研发,2013年完工结转无形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是在2012年还是2013年申报?

答:在加计扣除年度申报、申请备案。

56、问:财政部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3]70号)出台后,进一步扩大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尤其是直接从事研究开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都能加计扣除,建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核能有更细化的指导意见,以便统一操作。

答:只针对具体问题答复,其余按现有规定执行。原征求意见稿与新政策不冲突的,可参照执行。市局将对征求意见稿修订后正式发布。

57、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三款“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与“企业在研发产品试生产阶段形成样品的,其销售收入应冲减研发费用”。样品的概念如何解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条件如何衡量?

答:样品、样机按常规理解不做书面解释,实践中有争议的可以个案提交。按固定资产标准衡量是否“不构成固定资产”。

58、问: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研发出的样品或者研发失败的废品取得销售收入,其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研发费用,还是仅仅将该部分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从研发费用当中转入生产成本?

答:直接冲减研发费用。

59、问:财政性拨款形成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用于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60、问: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包括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的利润?如受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中未注明“利润”,则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委托开发项目凭以扣除的是受托方提供的费用支出明细,面不是委托开发项目的所有费。

61、问:企业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如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答:符合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当年度亏损可直接并入合并后的企业损益,参与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2、问: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且投资协议与企业章程对分红比例均无特别约定,超过部分是属于取得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为免税收入?

答: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所谓“投资分红”的性质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企业对外投资没有特别约定分红比例,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如果分红超过按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分配比例计算的金额,我们认为不符合免税的股息、红利所得。

(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3、问: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该项收入能否适用免税收入政策。

答: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间接取得,不能适用。

64、问:目前有企业提出代持股份转让事项,其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代持股份的合同、公证等资料,他们认为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法律并未禁止,从《合同法》理解一般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请明确税务如何对待?

答:纳税人采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生转让的,仍应按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法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65、问:“查账”改“核定”后,往年的亏损是否能否弥补?

答:不可弥补。66、问:某企业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达一年以上,只有房屋出租一项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是否列入企业清算范围,另清算时间如何确认,如何认定停止生产经营时期?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问题中的情形不属于强制清算范围。

67、问: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否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由于在清算年度一般会涉及到两个纳税年度,如2013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清算期,则2013年度则会产生一个正常经营年度2013年1月1日至6月31日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年度,在弥补亏损时2013年1月至6月是否作为一个单独纳税年度,如果是,则弥补年限为09年度起的亏损,如果不是则为08年起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清算期应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亏损,这部分亏损是五年内的可弥补亏损,其五年的时间计算起始年为清算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当年

更多会计知识,税收知识,会计实操培训信息,欢迎关注西安信达会计培训,看完“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六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其他类(征管、优惠等)?”的小伙伴,有没有很是心动呢?那就行动起来吧,信达会计培训,有着大量的真账实操内容,与您在课堂分享,学员报名享受更多优惠!预约试听400-880-6401

/uploads/allimg/151028/3-15102Q12335233.jpg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系列
序列 类别 文章题目 难点咨询
1 收入类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收入类 难点咨询
2 成本费用类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成本费用类 难点咨询
3 资产类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资产类 难点咨询
4 损失类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损失类 难点咨询
5 核定征收类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核定征收类 难点咨询
6 其他类(征管、优惠等) 拿什么拯救你系列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征管,优惠等 难点咨询

相关推荐:

信达分校-开在家门口的学校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