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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证代表机构是否为“三证合一”登记范围

来源: 信达教育
外国企业常证代表机构是否为“三证合一”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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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工商﹝2015﹞28号)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我省常驻代表机构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在改革过渡期内(2017年底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的常驻代表机构,原发证件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全省统一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未换发的证件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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