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给企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借款给企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果你并不清楚其中的缘由,那么,信达西安会计培训以实际案例帮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向个人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支付借款利息208万余元。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国家已于2008年10月停止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因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税务机关向企业解释,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认定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令其依法补扣个税41余万。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所指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应按“股利、红利、利息”项目扣缴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依法补扣个税41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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