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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个财税坑,财务人一定要避开!

来源: 信达教育
这10个财税坑,财务人一定要避开!

人生就是一个坑加一个坑,走出这个坑又掉进了另一个坑,不过没办法,这才是人生。做为财会人员,西安会计培训班告诉你,你可能一不留神就掉进了坑,光财税就有这十个坑,什么?你还不知道?接下来就让西安会计培训班就为大家总结总结,财务人一定要擦亮双眼,可别掉进去了!

第一个财税坑:2万元免税政策不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财税[2013]52号规定月营业额/销售额不超过2万,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因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跟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是同免同减,也就是2万元免营业税/增值税也免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另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2万元免增值税同时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二个财税坑:营改增后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进项不能混着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没要求应税服务与货物劳务分开各算各的抵扣,只财税(2013)106号特殊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个财税坑:代扣代缴个税没有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个税也有手续费哦,别忘记了!

第四个财税坑: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第五个财税坑: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第六个财税坑: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没有说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第七个财税坑: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10第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税前扣除,是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第八个财税坑: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没有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采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发放给员工的采暖费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另宁夏、河北省、大连、山西、辽宁、北京、吉林不超过标准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个财税坑: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或抽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另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即:反馈礼品不征,抽奖所得税征。

第十个财税坑: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是全额收入。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也就是说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在核定收入范围内。

好啦,坑就是这么多了,能不能避过还是要看会计人自己了!其实,哪有这么多坑,还不是因为你的会计知识不扎实,作为会计人,不断学习才能不被社会淘汰。西安信达会计培训专注于提升会计人的实力,考证加实操,小班教学,随时答疑,让你在公司立于不败之地!不要在犹豫了,要想避免这些坑,就赶紧来我们陕西会计培训,打造你的财务精英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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