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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会计看过来!你想知道的会计疑问这里都有答案!

来源: 信达教育
建筑业会计看过来!你想知道的会计疑问这里都有答案!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这也导致很多建筑行业会计在工作中会遇到很多其他行业不会遇到的问题,常常不知道怎么解决。不要担心,今天陕西会计培训为大家整理了建筑行业会计经常会遇到的做账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疑问一: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建筑公司,现在已经自开3%的专票了,今年6月9日要销售2年之前购置的门头房,对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自开不动产的专票?

答复:不可以!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九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疑问二:我公司属于注册地在济南市天桥区的建筑安装行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初跨区提供安装工程,在济南市历下区为学校按照照明灯具等,请问是否需要在历下区国税局预缴增值税?

答复:不需要了开具外经证,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交纳税款就可以!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疑问三:我们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营改增后由于属于五一之前的老项目,我们选择了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率纳税,但是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1%的增值税专票,请问我们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式?

答复:不可以!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疑问四:我建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正在施工的就是一个项目而且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但是这个月份项目上添置了2台设备,取得的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认证后再进项税转出还是不用认证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哪种方案更好?

答复:需要先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便于以后改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疑问五:我们公司属于新成立的装修公司,目前还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尚未正式开展业务,上个月取得了一份购买电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张发票的进项税额能否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认证抵扣?

答复: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开具日期应大于等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起的日期。

以上只是建筑行业会计经常会遇见的一些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西安会计培训班!我们拥有一流的师资力量,用最专业的知识全面解决你的各种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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