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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纳税误区,快看看你中了几个?

来源: 信达教育
常见的纳税误区,快看看你中了几个?

会计行业因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政策变动也就显得格外多,所以导致有的会计人员经常会搞混政策,导致陷入纳税误区。在平常的工作中,你或多或少都碰到过这些纳税误区。西安会计培训班整理了常见的纳税误区,快看看你中了几个?以后的工作中记得避免呦!

误区一:购买不动产一定要分2年抵扣

公司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一定都要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析:

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因此营改增后取得的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可以一次性抵扣。

借:投资性房地产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111万元

注: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是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建筑物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应该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而不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虽然投资性房地产业属于不动产,但是由于不符合15号公告所规定的“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应该可以在购进的时候一次性抵扣进项税的。

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误区二:所有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公司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假如既没有政府部门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也未单独进行核算,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注意:

A: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误区三: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误区四: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你知道吗,有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五:企业注册成立了公司一定要缴纳资金印花税

不一定,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实收的时候才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贴。

因此,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既不需要做账,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六:企业支付的罚款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认为不能税前扣除,要看具体情况。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4)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关于纳税误区,陕西会计培训班就先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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