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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今天起发票备注栏新增“必填”项!

来源: 信达教育
重磅消息:今天起发票备注栏新增“必填”项!

发票作为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重要手段,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经营活动的原始凭证;是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既是买方的支出证明,也是卖方收入证明,同时还是买方维权的合法凭证。

陕西会计培训觉得发票工作一直以来是财务与会计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特别是要遵循国家新出的一些规定,那么从今天起,发票备注栏新增了“必填”的一项,你知道吗?让陕西会计培训来告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重要提醒:

一、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主要新增了“代办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类型;

三、要求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这样的变化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重磅消息想必大家已知道,但是发票备注栏怎么填你知道吗?下面陕西会计培训接着给大家介绍一下发票备注栏的填写方法:

1、建筑服务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出口发票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3、销售不动产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运发票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5、出租不动产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多用途卡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单用途卡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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