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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会计人4月1日前需知道这些

来源: 信达教育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会计人4月1日前需知道这些

陕西会计培训提醒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缓解大伙视觉疲劳,下面跟西安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2018年4月1日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那么,新的M级适用哪些企业呢?

根据规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在新政实施后,将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完善纳税信用动态调整机制。

同时,能够及时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为市场经营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

二、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三、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四、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五、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两项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六、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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