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证据链要求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发以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其中对证据链提出了一系列系统、全面的要求,文件也将正式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内容下面大家就来和西安会计培训班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总体要求
“管理办法”中对证据链提出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的总体要求:真实性指的是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要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指的是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关联性指的是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
除了发票这个证据必须真实外,还有就是发票记载的业务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但是证据本身无法证明自己是真实的,这时就需要通过关联性原则来验证发票证据的真实性,要提供关联证据来证明发票所记载的业务曾经发生过。按“管理办法”对关联性的要求,关联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所以,三个原则要求的不仅仅是一张发票或付款单、收据,而是一整套的证据、是完整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链!
二、证据链的完整性
“管理办法”中对证据链提出了完整性的要求:第七条中指出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所谓扣除凭证,我们简单理解就是“发票”,而相关的资料,就是上述“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在国税总局的官方解读中,对于相关资料有一节专门进行了解释: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核实。
官方解读中尽管说“相关资料”不属于“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属于扣除凭证的佐证,企业也应保管备查。
所以,完整的证据链必须包括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真实性的相关业务资料。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对会议费的证据链有明确要求: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上述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会议费证明材料的要求中并没有提到会议照片,而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就会议费的证明提出详细的清单,如果税务局在检查企业会议相关的证据时,检查人员提出要照片来证明扣除凭证真实性,也将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所以,会议费的证据最好要附上照片等相关而有力的证据。
三、证据中扣除凭证的分类
在专业的会计术语中,会计证据是一系列凭证的统称,而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就是会计专业术语中的“原始凭证”,在国税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中,第八条专门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指的是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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