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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新公告,你该知道这些

来源: 信达教育

关于个人所得税新公告,你该知道这些

近日,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应税所得项目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下面就随信达会计小编来看看,新个税下具体应税项目有什么变化。
一、个人取得的担保收入
担保是指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则需要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因此一般情况下,为他人提供担保都是有偿的。《公告》明确了担保取得的收入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
二、无偿取得房屋
(一)按偶然所得征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甲在一次危险事故中救了乙的命,乙准备赠与甲一套房子作为报答。这里受赠人甲需要就取得房屋价值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不征税
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也就是说将房屋无偿赠与近亲属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受赠人尽到了抚养或赡养义务,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这里举个常见的例子,孤寡老人在遗嘱中写明将房屋赠与一直陪伴他的保姆,这里的保姆是遗嘱继承人,无需就得到的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偶然取得的礼品
个人在企业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取得的礼品需要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累计积分获得的礼品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本次《公告》中还特别说明了,个人取得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属于个税的征收范围。
四、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公告》明确了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需要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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