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需把握哪些关键点
最近,后台留言的伙伴都在咨询增量留抵退税的一些问题,关于这个陕西会计培训收集了以下几点,跟随信达会计小编来看看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84号公告就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出台了“升级版”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下面大家先看一个制造公司增量留抵退税的例子。
实例分析
某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公司,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相关条件,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4月、5月、6月、7月、8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40万元、50万元、70万元、90万元。
4月至8月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100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900万元,国内旅客运输凭高铁票、长途客车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当期可以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0-20)×900÷1000=63(万元)
该纳税人在当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后,于9月12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了《退(抵)税申请表》。9月20日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影响退税当期的留抵税额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8月份所属期的留抵税额调减为27万元(90-63),并于10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63万元。
从上例中,大家可以发现在增量留抵退税实务操作中,需准确把握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留抵退税办理流程以及新政起始时间的界定、销售额占比的计算等要素。
一:
需准确把握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准确计算进项构成比例,需关注两个维度。
1
一是计算期间
39号、84号两个公告都将计算期间设定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不论增量留抵税额发生在何月,均按此期间计算。如在2019年9月申请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8月;如某纳税人2019年11月份才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退税条件,则2019年12月申报期内申请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11月。
2
二是抵扣凭证
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公式的分母“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包含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计算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等抵扣凭证的当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分子上的项目仅为同期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类抵扣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用加大分母的形式,体现允许计算退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三类。
二:
需准确把握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期的留抵税额是一个动态的时点数。留抵税额退税实务操作中,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纳税评估调整等情形,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的纳税申报也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如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6月即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申请条件,纳税人在2019年9月份申报期内,就6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100万元(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6月份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申请退税。而7、8月份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变为8月底的80万元,则只能以最近一期即8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80-20)。
二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如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再按上述方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三是,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需要注意的是,抵缴的欠税包含欠税所形成的滞纳金。
三:
需准确把握留抵退税办理流程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退税办理时,需关注留抵退税与欠税及出口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增值税欠税的,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先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及滞纳金,仍有余额的方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四:
准确把握新政起始时间的界定
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考虑公告出台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纳税人最早可申请退税的申报期为2019年9月份。而留抵税额是一个时点数,通常会随着每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不断变化。如果税款所属期6月份有增量留抵税额,而7月、8月份纳税申报后,形成应纳增值税或者增量留抵税额较6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减少,那么说明6月份所属期的留抵税额已被其后的7月、8月份动用,在9月份申报期无法就6月份所属期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假设7月、8月份所属期的留抵税额较6月份继续增加,9月份申报期所申请退税的只能是最近一期,即8月份的增量留抵退税。
故在实际操作中,符合84号公告规定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就8月份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即可。
五:
准确把握销售额占比的计算
84号公告适用的主体为部分先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这里销售额比重是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的。公告同时规定,申请退税前的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关于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销售额比重计算,需要结合申请退税条件及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相关规定,做一个延伸分析。不论是适用于所有行业的39号公告,还是仅适用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的84号公告,均要求申请退税主体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因此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纳税人不参加评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将新设立企业,即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界定为M级。而M级纳税人并不符合申请退税条件。
综上,对于经营期未满12个月的纳税人(包括84号公告所界定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需待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时,再考虑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今天的知识信达会计小编就分享到这里啦!看完之后是不是想更详细的了解会计知识呢?西安会计培训班是一家本土的会计培训学校,西安会计培训学校有强大的师资阵容,名师授课,现在过来还有免费试听课等你来听,如果你的时间不方便,不用担心,这里有白班、晚班、周末班任你选择。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24小时服务专线:4008806401
(2)您也可以直接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客服了解详情:http://www.xdkjjy.com
(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信达会计教育",获得精彩推送
上一篇:一次性取得收入企业所得税实务处理
信达分校-开在家门口的学校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