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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难道想背锅?我来告诉你“对开发票”有何风险

来源: 信达教育
你难道想背锅?我来告诉你“对开发票”有何风险

今天西安会计培训班的小编跟大家分享一下有关“对开发票”的相关内容和有关风险,会计是一个需要小心谨慎的职业,而且我们同时也要紧跟各种时政新闻和相关税法规定。所以就需要我们时刻关心的新闻和内容,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西安会计培训整理的相关会计实操内容。

对开发票,指的是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但是嫌麻烦,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这样的做法将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风险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二: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风险三: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风险四:“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

风险五:虚增了销售收入,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等,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

1、依法合规开具发票,是目前仍重视“发票管税”时代财务人员必须重视的会计基础工作。

2、做好账、开好票、报好税。方便自己,方便他人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然而,小编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再者,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开发票”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或者因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发票对开,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以上就是西安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由西安会计培训整理的“对开发票”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理解以上的相关内容,然后消化吸收到自己的日常工作中,让自己的日常工作不会触犯这种雷区。以后呢,小编也会继续给大家带来各种高质量的分享,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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