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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知识分享: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如何抵扣?

来源: 信达教育

会计税务知识分享: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如何抵扣?

小编知道很多同学都有在做国外代购,作为一个精致的猪猪女孩,小编也表示对免税店很上头!近日,小编也在实务中发现,许多纳税人对如何把握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一直比较困惑。在此,西安会计培训的老师结合相关规定,总结交通费进项税额抵扣"一二三四法",归纳了一些政策适用技巧,帮大家理明白这类问题。

一个时间点

4月1日,是适用交通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必须关注的一个时间节点。

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旅客运输服务必须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所取得的票据须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实务中,有一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抵扣凭证,是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购票并开始接受服务,4月1日及以后才结束服务。这种情况下,由于服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且票据的取得时间也在4月1日前,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两类员工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仅指两类人:一是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也就是说,只有这两类人员发生的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有资格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运输服务,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类凭证

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三类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过,购买方为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运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客运凭证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如果票据上没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或者是手写的旅客身份信息,则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例如定额汽车客票,就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四种计算方法

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多少进项税额呢?针对取得的凭证不同,有四种计算方法。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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