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增值税立法?真不真,康康就明白!
增值税要立法了!!!刚刚!两部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内容,跟随西安会计培训小编一起来看下!
这10大变化你一定要知道!划重点喽,仔细看哦:
一、《征求意见稿》中立法10条法规都是什么意思呢?
1、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到法律的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2、增值税起征点大幅提高,“意见稿”规定为销售额为30万元,并且规定“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法定的纳税人”。与现行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相比,有重大的变化。
3、关于不征税的项目增加了一个重要的项目:“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希望在后续落实中对于实务中涉及的房产征收业务会减轻税负。
4、“意见稿”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后续是否还延续,需要再关注相关政策文件。
5、对于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混合销售行为,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并没有界定,但是“意见稿”中明确了“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后续需要大家关注“从主”如何适用。
6、从“意见稿”来看,以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没有权力再制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对于计税期间方面,“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体现出了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8、“意见稿”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基本解决了实务中大家关于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争议问题。
9、关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了一些变化,对比如下:
10、”意见稿”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有较大的调整,需要大家重点关注。下表统计了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及《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视同销售的规定:
大家可以看到,
①在“意见稿”中,视同销售仅保留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及“无偿赠送”两类。
②对于“代销”、“销售代销”、“移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出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为什么呢?西安会计培训给你慢慢分析。
1.首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已不存在,所以不存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业务,可以说属于自然消亡。
2.“代销”、“销售代销”、“移送”三种情形本身就应当是增值税交易业务。怎么说呢,“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征求意见稿中“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3.不同机构(不同纳税人间)移送货物,开票并结算,实质就是销售,自然要被剔出“视同销售”。
4.“投资”与“分配”。“意见稿”讲到“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实物投资与实物分配本身就是以实物换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妥妥的也属于销售,而不仅仅是视同销售。
懂了吗?不知大家是否可以看明白,这些就是西安会计培训所说的变化,变化万千,但我们要紧跟变化,税法知识一点都不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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