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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有哪些不同之处?如何区分?

来源: 信达教育

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傻傻分不清楚?其实这看似差不多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今天,信达会计小编就结合新政策,给大家讲解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的区别!

NO1.基本概念不同

加计抵减:增值税范围内概念。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范围内概念。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NO2.适用条件不同

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纳税人,且提供上述四项服务所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超过50%。

关于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中有具体规定。如果是适用87号公告所规定的加计抵减15%政策,则纳税人应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且需满足其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这一条件,即便其还兼营了四项服务中的其他应税行为,也只能以纳税人取得的生活服务销售额作为分子除以当期全部的销售额,计算确认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扣除:

如果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注意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企业需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准确、合规地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如果是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NO3.适用程序不同

加计抵减: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按照具体政策要求,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加计扣除: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企业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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