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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人?复核人?一文解析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来源: 信达教育

开票人?复核人?一文解析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陕西会计培训小编前段收到私信,有伙伴说开了一张发票给客户,对方会计竟然给退回来了,理由居然是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今天西安会计培训小编就根据给税务局的官方回复给大家解析一下开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复核人”?
开票人又称发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发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
1.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西安会计培训班小编根据税务局答复如下: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外,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补充:税法上没有规定不能是同一个人,会计制度严格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也“没事”。
说到这了,今天就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2.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到底要怎么填?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专票等为什么要设置这几个栏次?我估计可能是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找的灵感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本来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就是因为这几个栏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问题,一个很简单的实务问题被解读的越来越复杂化,最后让一些纳税人无所适从,甚至让会计为难会计的行为越来越多。
3.我们来看看到底有哪些问题被提出
1)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吗?
2)开票人、复核必须不是同一个人吗?
3)开票人不能打成管理员吗?
4)开票人、复核、收款人都是一个人合规吗?
那提出这些问题的会计们到底在担心什么?核算不合规?我想当然不是这个。记账、复核、收款,岗位分离是内控管理,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不是说你名字打的怎样就能定的。发票对于核算来是原始凭证的一部分,在报销流程上我们还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签字审批流程、预算管理制度。每个企业具体规定也不一样,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来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风险,审计绝对也不会因为这个问题找茬。问过很多会计,他们之所以问这么多问题,其实唯一担心的就是税务不认账,说你的发票开具不合规。不准你抵扣,不准你税前扣除。继续问他们,什么情况税务会认为你开具的不合规。他们答,如果不填写全,填写成管理员,或者说开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等情况都不合规。理由呢?
所有的理由都指向两个文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6】156号。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4.小结
这个规定一出感觉很有道理,确实,项目齐全,你发票有这些项目就必须给我填全,不然就是不合规。但是对此,可以再多思考一下。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相同,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这个大家应该都是想得明白的吧。所以,总的来说,这个开票人、复核、收款人它其实并没有那么死板的规定,包括发票开具的其他地方也是一样。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过分的纠结于这个问题,庸人自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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