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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才看到,原来这些情形可以省缴个税

来源: 信达教育

可惜才看到,原来这些情形可以省缴个税

陕西会计培训小编今天主要给大家讲一下哪那些情形都不需要缴个税,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情形,有些情形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些却不需要。今天西安会计培训小编就给大家说说那些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小伙伴们赶快学习起来!
西安会计培训班小编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解除劳动关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案例解析:2019年10月,小王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补偿金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则小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02、企业破产给予员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03、工伤职工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以上就是西安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整理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关于税务方面还想了解更多,请关注信达会计是西安本土专业的会计培训学校之一,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CPA,管理会计MACC,全方位满足您各个阶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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