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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一旦被追查,会计与老板谁是主要责任人?

来源: 信达教育

假账一旦被追查,会计与老板谁是主要责任人?

税务稽查日渐严查,但做假账的趋势却不曾减少,假账一旦被追查,应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与老板谁是主要责任人?这个问题,今天西安会计培训来给大家讲清楚

一、假账案例引人深思!

1.为保饭碗造假账,会计老板同坐牢

因害怕被老板炒鱿鱼,身为公司财务经理的朱某竟大肆偷税,偷税金额高达240余万元。法院以偷税罪分别判处两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421659.98元,对公司尚欠的税款3107045.21元,予以继续追缴。朱某这一错误的抉择,不仅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还要面临牢狱之灾。

2.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账薄被判刑

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最终,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3.业务不精稀里糊涂为上级做两套账目

许某在某陶瓷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2005至2006年4期间共偷逃税款569150.96元。被告人许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企业作假,财务法人谁遭殃?

逃逸税收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做假账属于违法犯罪搜索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人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第二种人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人代表而言,刑法只有在三种情况才会要求法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1.如果法人代表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偷税行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3.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人代表并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做假账终身禁业!

更重磅的来了!最新修订的《会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今后从事会计工作,对于因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所以,西安会计培训提醒大家,企业账务必须真实,这是每一个会计从业者必备的职业道德。少数企业以做假账等手段寻求利润最大化,性质是相当恶劣的!轻者罚款、重者恐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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