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红包: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
经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总体方案‘’聚焦残保金征收、使用、监督等三方面,提出综合性措施:一是优化残保金征收,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征收残保金依据的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明确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二是规范残保金使用,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三是强化残保金监督,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将企业履行义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残保金使用更公开透明,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总体方案‘’围绕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从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措施入手,构建起涵盖“人力开发—就业指导—供需对接—就业维护”全链条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总体方案‘’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适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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