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弥补及不得扣除的项目绝对是考试必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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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亏损弥补的项目
1.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补充】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是税法调整后的金额。
3.五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的第一年度算起,连续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4.连续发生年度亏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筹办费用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二、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的以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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