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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优惠,账务处理也是关键

来源: 信达教育

免征增值税优惠,账务处理也是关键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一、以上免税政策哪些需要注意呢?和西安会计培训看看。

(一)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已开具有税率的普票(含电子普票)的,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

(三)1月份未开票收入,通过申报直接享受减免政策;

(四)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回专票,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但是实务操作中,追回专票的可能性非常小。

补充: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税率或征收率栏次而不是“0”。

二、既然我享受免税了,那账务如何处理呢?

比如说,秋风民宿1月份收入如下:

住宿费+餐饮费普票(金额10万元,税额0.6万元),

住宿费+餐饮费未开具收入5.3万元,

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21.2万元,

则:

1.住宿费+餐饮费普票10.6万元,全额免增值税;

2.住宿费+餐饮费未开具收入5.3万元,全额免增值税;

3.开具住宿费专用发票21.2万元,当月(一般纳税人)正常申报,专票不免,可以选择收回21.2万元专票,次月冲回,重新开具免税发票,免增值税;

免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15.9(10+0.6+5.3)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15.9(10+0.6+5.3)

专票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

由于政策发布的比较晚,在此之前有的企业已经确认了增值税的部分,可以选择以下2种方式处理:

方法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方法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秋风民宿1月份取得以下进项税额:

(1)农产品进项税额2万元,由于餐饮费选择免税,进项不能抵扣;

(3)支付房租费,取得进项税额3万元,全额能抵扣;

(6)取得办公用品等其他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万,应该按照当期销项税额比例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接下来,和西安会计培训一起简单回顾一下申报,具体参照(疫情防控开具的专票,增值税不免?真相来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8栏、第19栏相关列次,填报免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免税代码,填写相关列次。

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应按照规定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4栏,作转出处理。

2、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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