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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我们一起回忆一下规范开票的规定,好不咯!

来源: 信达教育

来,我们一起回忆一下规范开票的规定,好不咯!

本篇文章开始,西安会计培训要带大家先了解了解发票,很多人觉得:发票有什么好了解的呢?其实很多人都对发票很模糊。

开票的基本规定你有了解多少呢?不妨和西安会计培训小编一起回忆回忆!

1、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3)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5、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发票开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注】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就是西安会计培训和大家回忆的一部分的发票基本规定。你想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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