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广告性质的税前处理怎样做?
昨天,有朋友问:“我们公司本月,赞助一项体育比赛花费10万元。请问我们这笔赞助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还别说这个里面门道还挺多,来听西安会计培训给大家一一讲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发生的用于产品或形象宣传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的赞助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因此,判断一项赞助费用是否能在税前列支,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性质。
这税务是会计人的事,广告性质如何判定?
第一步
判别合同性质是否有偿双务合同
如果企业对外支出费用属于单方面赠予,而未约定对方必须履行任何义务,则企业的行为属于非广告性质。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双方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应当履行义务,但是无法确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范围、时间、方式。
第二步
判别支付费用方是否使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收取费用一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不能使支付费用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则该项对外支出不具有广告性质。
在现实中,某些赞助费是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一并支付的,企业支付费用时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某些宣传业务,例如要求对方在举办活动时制作横幅、海报和租用场地摆放,但支付的费用远超过对方提供服务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总和。超出的部分实际是对方的赞助,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三步
判别支付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或广告发布者
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服务商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经营或发布业务。
第四步
判别支付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或广告发布者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取得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以佐证收款单位确实提供了广告性质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发票开具品名不是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也不必说明企业的支出是非广告性质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企业确实接受了广告性质服务的前提下,只要企业能从原开票单位换开品名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仍然应当认定企业的支出具有广告性质而非赞助支出。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西安会计培训提醒大家把握细节,合理筛选。掌握好是否具有广告性质的税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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