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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详细要点二

来源: 信达教育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详细要点二

好久不见!前两天西安会计培训整理了前四章的内容,今天第四章的一点补充小编将其整理出来,大家需要的可以存起来!

要点一:免稅项目

一、传统增值税的免税顶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囗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囗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常考顶目摘选)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位学提供的服务。

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0.纪急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稅,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A.工程顶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B.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C.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D.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E.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F.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和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要点二:小微企业免稅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要点三:起征点

1.按期纳税: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此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要点四:其他税收优惠

一、即征即退

1.适用服务:

(1)管道运输服务?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3)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2.具体优惠: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提示】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暂不缴纳

1.适用服务: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2.具体优惠:自结算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增值税。

三、扣减: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要点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6)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要点六:不同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

1.直接收款: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预收款:一般为发出货物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的当天

4.赊销和分期收款:

(1)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

(1)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部分或全部)的当天;

(2)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货物移送的当天

要点七:纳税期限

1.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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