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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补充要点三

来源: 信达教育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补充要点三

上篇是对《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要点做一个补充,这一篇西安会计培训小编依然是紧跟上篇内容做补充,同学们继续存起来,慢慢复习查看。

要点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x税率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要点二:一般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售额中价外费用的确定。

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用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顶、代垫款顶、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条件代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在计入销售额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

【注】一般题干会明确说明该收入是否含税,若无明确说明请参照以下四种方式判定常见价款是否含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含税金额;

(3)零售价为含税收入;

(4)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

要点三: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无销售额,纳税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

【注】

(1)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①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③关于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④关于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

要点四: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一、折扣方式销售。

1.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般货物的,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三、还本销售: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

1.以物易物的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2.以物易物的双方,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五、直销。

1.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的;

3.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要点五: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分两种情况确定销售额:

①押金时间在1年以内且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款。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单独记账核算的,收取时作销售处理,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3)从1995年6月1日起,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稅。

要点六: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

1.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利息性质的收入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

3.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一买入价

4.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航空运输企业: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6.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一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7.旅游服务: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一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9.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要点七: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末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要点八: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1)外币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

(2)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在1年内不得变更。

要点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④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⑦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顶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顶目、免征增值税顶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要点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b.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d.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资询费等;

⑤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

⑥—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顶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顶貌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ⅹ(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十一: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外购项目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④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要点十二:转增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要点十三:】抵扣期限

①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要点十四: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即上月留

抵的进顶税额可以在本月继续抵扣。

要点十五:增值祝小规模纳稅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比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即可。

要点十六:)进囗货物增值稅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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