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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要点最后补充

来源: 信达教育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要点最后补充

好久不见了!前两天西安会计培训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的部分内容,今天小编还是再补充最后一点内容要点。大家需要的可以存起来!

要点一: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10万元及以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10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1000万元及以上: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要点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囗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5.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1)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2〕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按10%的税率加征消费税;

(3)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6.批发销售卷烟: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要点三:消费稅稅目

(1)有害身体健康:烟(卷烟、雪茄烟、烟丝),酒(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2)车和油: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

(3)污染环境:电池,涂料,实木地板,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

(4)奢侈品:游艇,高档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每只不含增值税售价≥1万元)

要点四:消费税税率及相应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

(1)范围:多数税目

(2)计算公式: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

(1)范围:碑酒、黄酒

(2)计算公式:成品油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1)范围:卷烟、白酒

(2)计算公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4.从高适用税率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髙税率征税

要点五:消费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1)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并入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收取包装物押金的,除特殊情况,不并入销售额中征税

2.从量计价: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稅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销售额+销售数量

【提示】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计入白酒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要点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自产自用: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ⅹ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要点七: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扣除范围。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计算公式。

(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2)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要点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

(1)采取赊销分期收款

A.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无书面合同或未约定的,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其他: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了,第四章就整理到这全部结束了。后面几章西安会计培训小编会更新,各位会计初级考生不要走开哦!如果你有想要了解我们西安会计培训课程的话,可以打电话咨询!我们双十一前有惊喜优惠活动,只要你和朋友预约同行来报名,我们报一送一,给一人免单,限时限额,不要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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