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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详细要点一

来源: 信达教育

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详细要点一

最近小编有点忙,没来得及更新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个章节的要点内容,今天西安会计培训小编抽空给大家更新第五章的详细内容。

要点一: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征税对象:

A.所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B.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要点二:所得来源的确定原则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税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1)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境外所得缴税;

(2)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税税率:20%(实际减按10%);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税率:20%(实际减按10%)。

【提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有两档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

要点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要点五:企业销售货物收入的确定

1.托付承收: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2.预收款:发出商品时确认

3.分期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4.需要安装和检验:

(1)通常在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

(2)如果安装程序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6.售后回购:

(1)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顶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以旧换新:销售商品应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9.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10.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

要点六: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要点七: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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