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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详细要点四

来源: 信达教育

2020年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详细要点四

西安会计培训小编紧跟上一篇内容,继续将《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补充完整,第五章内容要点整理的有点多,大家可以一点一点积累,分几次记忆。

要点1:经营所得征收范围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要点2:经营所得税率

不超过30000元的:5%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10%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

要点3:个体工商户的不得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个人所得税税款;

②税收滞纳金

③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如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捐赠)

⑤赞助支出;

⑥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⑦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⑧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外)

⑨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要点4: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要点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适用税率: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计税依据: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使用税率

要点6:财产租赁所得

1.适用税率:

(1)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计税依据:

(1)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税前扣除办法: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20%的费用;

③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一并扣除。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要点7:财产转让所得

1.适用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计税依据:

(1)一般情况: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要点8:偶然所得

1.适用税率:使用比例税,税率为20%

2.计税依据:每次收入为一次,不得扣减任何费用

3.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要点9: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下列项目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1)不超过应纳稅所得额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2)全额扣除: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

④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⑤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经费的资助,可全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要点10: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1.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A.经营所得:

①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

②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

③汇算清缴: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前办理

B.其他所得: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

①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

②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2.代扣代缴税款的规定。

(1)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3)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好了,以上西安会计培训小编整理的所有内容到这就结束了,第五章所有要点就整理完了,如果西安会计培训小编有遗漏哪个知识点,你们一定要告诉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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