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代金券是否确认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消费者购入一定金额后向其赠送一张代金券,代金券有规定有效期,消费者凭有效代金券在下次购买货物时,可以抵减代金券相应的金额。该项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信达会计的老师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税务处理
代金券只是给消费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权利,消费者在下次购买货物时能少付代金券注明的金额。消费者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放弃。
代金券不属于实物,也不是服务。企业向其赠送代金券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应按照收取的价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额)作为依据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代金券不属于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也不是服务,赠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赠送代金券,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行为,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3.消费者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消费者因购入货物取得的代金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消费者凭代金券在下次购买货物时,属于商业折扣。企业按扣除代金券后的余额作为依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代金券过期,企业不需确认收入。
生活中去掌握一些会计知识很有必要,可以更理智的看待经济问题,避免盲目透支,月底喝西北风。当然生活中的会计知识远远不止于此,如果您想学习或者转行到会计行业,可以关注陕西会计培训网上预约课程,也可以直接来西安会计培训上体验课,名师带你学会计,助你一次通过。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24小时服务专线:4008806401
(2)您也可以直接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客服了解详情:http://www.xdkjjy.com
(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管理会计互动社区",获得精彩推送
上一篇:中级考试:练习试题分享
信达分校-开在家门口的学校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