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会计教你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知识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征收。下面,就让西安信达会计培训学校带你来了解!
历史演变: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早是从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开始征收的,由于当时广告服务、娱乐业都是营业税范围,所以那时都是地税征收。目前,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文化事业建设费已经成为增值税的附加规费。
现行规定:
财税[2016]25号文、财税[2016]60号文
这两个文件组成了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现行规定,明确了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为规费征收范围。其相关征收、计算、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由营业税时期平移过来的。
那么,什么是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呢?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西安会计培训班在这里说道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西安会计培训要提示一下:例如影视广告拍摄制作、广告牌匾制作、商品展览展示等,都不算是广告服务哦~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计算方法:
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
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
四、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五、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也就是说:广告服务是差额计算销售额,娱乐服务是全额计算销售额,然后都是按3%的费率计算。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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