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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关注的重点在哪儿,误区有哪些,请接收

来源: 信达教育
因为今天工作中遇到了劳务发票的问题,所以今天就来归纳一下劳务报酬的几个误区,我也掉进去了,不过为时不晚,该改正就改正。
误区一: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
纠正: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当然需要取得劳务报酬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提醒:
我们国家是以票控税,所以,要想入账,除了特殊的原因,都应该要取得发票,当然,有个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不需要发票,但是局限性有点大。
误区二;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在代开发票环节税局大厅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纠正:
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提醒:
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也就是我们每月申报个税的时候,要将此笔支付一起申报,由我们来代扣代缴,当然,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应该扣除此金额。
误区三:我企业支付外部人员刘师傅劳务报酬10300元,请问代扣20%个税的时候是按照含税收入来计算个税吧?
纠正:
应该按照不含税收入计算代扣的个税。
不含税收入=10300/1.03=10000元
代扣的个税=10000*(1-20%)*20%=1600元
提醒:
首先,现在营改增已经结束,劳务、销售、服务等都是增值税,如果没有特别提示,都说的是含税金额,所以,首先应该将含增值税金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金额,再依次来计算代扣的个税。
计算个税时,应该还要扣除相应的费用,也就是800元和20%。
误区四;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支付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时候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
纠正:
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
提醒:
如同上个误区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有一个扣除费用,收入不超过4000的,扣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的,扣除20%费用。
误区五: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无需申报个税。
纠正:
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
提醒:
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缴金额为0,但是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报。
误区六: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可以减去800元或者20%扣除。
纠正: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提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以上几点就是容易走入误区的地方,所以大家在涉及这方面的时候要多多注意,一不小心就是掉坑,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就接踵而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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