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终大促时税务风险有哪些
新春佳节即近,又一场促销战即将打响。为了在消费的高峰期分得一杯羹,市场促销手段五花八门。此时,企业年终大促时税务风险有哪些,还是由西安会计培训为小伙伴介绍。
信达老师通过案例说明这一现象:
王老板经营着一家皮具零售店G,为了促销新款皮包,想出了三套方案:1.购买皮包即可享受八折优惠;2.购买皮包,即赠等值的皮夹;3.购满皮包的消费者可领取抽奖券一张,G公司将抽取其中的2名消费者赠送价值2万元的韩国游。那么问题来了,不同的促销方案中存在哪些税务风险呢?还是看看信达会计的介绍。
1.折扣优惠要注意发票问题
该方案实质就是折扣销售,其计算方式较为简单,因此被各商家所推崇。
假设皮包进货单位成本100元,对外销售不含税价为200元,当月销量为50套。那么打完折后,销售额则为8000元(50×200×80%)。
2.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9360(8000+1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皮包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8000×17%)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
贷:库存商品——皮包5000
3.税务处理: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G公司只有把销售额1万元和折扣额2000元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后,方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4.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要提醒财务管理人员,在开具折扣销售的发票时,务必要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折扣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5.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购皮包赠皮夹需明确有偿、无偿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G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皮包,才能获得皮夹。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折扣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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