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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税中的视同销售情形,会计必知!

来源: 信达教育
各种税中的视同销售情形,会计必知!

视同销售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一个重难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仍有很多人对五大税种的视同销售情况不太了解,没关系,今天西安会计培训班为大家整理了五大税种的视同销售情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增值税

1、不征:

将自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

2、视同销售货物征: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在境内不同县(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抵偿债务,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用于分配、投资入股、无偿赠送,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平均销售价格。

注意: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受托方同类价格的,才需要按照组价计税,考生要注意两个价格适用的先后顺序。

(4)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

解释:

投资: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分配: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无偿赠送: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四、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五、消费税

①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动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独立核算机构、奖励等方面。

举例:实木地板厂将自产的实木地板用于总经理办公室装修,视同销售征消费税

②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附:视同销售具体情形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是销售代销货物;

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是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是用于交际应酬;

三是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是用于股息分配;

五是用于对外捐赠;

六是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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