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纳税误区,快看看你犯过几个?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的筹划正在被越来越多的老板所重视,然而,由于某些税收政策的不完善或变化快等因素,都会造成财务人员因对政策细节的把握不准确而陷入纳税误区,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西安会计培训认为正确掌握纳税知识,学习税收政策的导向与细节,透视税收深层的利益与风险,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纳税是会计工作中重要板块之一,有些财务人员或是纳税人常常有一些纳税误区容易反复出现,西安会计培训班带你了解6个常见纳税误区。
误区1:员工只有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
我公司每个月工资表上有22个职工,每个月工资总额平均7万元左右,但是由于内部管理的原因,这些职工目前都没有缴纳社保,请问这些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与是否缴纳了五险一金没有关系。
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误区2:取得3%的专票就一定抵扣3%
案例:
我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增值税300元,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答复:不是抵扣3%,应该抵扣11%即1100元的增值税。
政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误区3:取得的专票认证期限均为360天
案例:
我公司属于销售汽车配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收到了一张开具日期为2017年1月6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天去税务大厅手工认证,国税局说是超过了180天了,请问一下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是不是已经延长到360天了吗?
答复: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误区4: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票都要写税号
案例:
我单位目前属于个体户性质,2017年8月9日取得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17年8月2日,但是这张普通发票没有填写我単位的纳税人识别号,请问这张发票是否有效?是不是不能作为报销入更长的原始凭证?
答复:
个体户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这张发票属于有效凭证,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入账。
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値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値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単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値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値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暫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値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単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误区5: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专票
财务人员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实你知道吗,有些“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1、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6:企业支付的罚款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具体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认为不能税前扣除,要看具体情况。
(1)公司因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2)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可以税前扣除。
(3)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4)房地产公司因工程延期完工,导致未能按期交付商品房,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支付业主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公司与销售房产相关的正常支出,可在税前列支。
(5)与别的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因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进而给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误区7:企业注册成立了公司一定要缴纳资金印花税
不一定,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实收的时候才需要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贴。
因此,认缴制下的注册资金既不需要做账,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8: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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