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把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说清楚了,速看!

近些年,随着创业型公司的增加,“私车公用”越来越成为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员工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有些企业还会给员工发放补偿金。老板高兴了,公司也不用买车了,员工也高兴了,养车的费用公司都承担了,会计却不高兴了,“私车公用”的会计处理让人一个脑袋两个大!
是的,私车公用,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就会存在很多问题,今天西安会计培训就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烦人的私车公用
员工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有些企业还会给员工发放补偿金。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起来确实脑袋都大:
1、不给报销吧,那是老板安排的,每月累计金额又很大。
2、报销了吧,自己都看不下去,公司没有车,每月报销几万油费和过路费。
二、矛盾的会计心结!
现在经常碰到会计都说,到处没有确定答复,其实不是没有确定答复,而是有时候自己对此有侥幸心理或者私心!
1、很多企业私车公用,什么税都不交,的确存在,而且还不少。这就增加了很多会计对私车公用的困惑,到底交还是不交?
2、现在租赁私人汽车开发票好麻烦,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好高啊,万一开发票了,这些成本太高。
三、理解私车公用就这么简单!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看法律咋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这个看上去很是抽象的,但是这个原则确实最根本的对于成本的扣除而言。
首先你们企业的私车公用是实际发生的,没问题;
和收入有关系的,这一点你的报销说明很重要:如果说你们开私车去旅游、接待客户的话,就不是很符合这一条了。
如果说租赁私车去拓展业务,去宣传新产品,肯定是没问题的。
合理的支出,这一条很重要,从北京到天津去了来回,一辆普通小汽车的油耗竟然是铲车的油耗的话,很明显就不是合理的支出了!
当然了,这些合理的支出肯定要有依据啊,依据是什么啊,合同肯定要有、发票不能少、内部控制流程不能少。
这个规定更具体: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天津地税对于租什么样的车、需要什么资料都给列出来了,虽然这是天津的规定,全国各地执行起来,都应该差不多。
四、记住这样才可以税前扣除
1.与员工签订了租赁合同
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这个毫无疑问,这个应该大家都没有异议。
2.约定支付给员工车辆租金
很多人会说,我们约定的租金金额为0。这种约定是苍白的,为什么呢?
营改增之后对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的,不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都要视同销售。
那你约个租金为0还有什么意义?
所以还是仔细琢磨一下,如何定下租金金额才是最靠谱的。
3.代开发票
这个毫无疑问,只要企业发生的费用,除了工资,不是需要发票就是需要财政票据的,没有的发票的话,所有的报销可能都有问题。
记住,代开金额是你们协商的,具体咋筹划,就看会计自己。
五、这2个提示很重要!
1.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的,在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支出时,取得了开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这一个只要有合规协议,不用担心,大胆抵扣就可以。
2.公司使用员工车辆,直接给员工发放车补。
说实话,私车公用,这些东西看起来简单,真要是处理起来,每一个都挺麻烦的,什么代开发票需要各种。。。草拟合同,要掉几根头发。。。还要每月整理报销各种单据。所以,如果企业私车公用金额不大的话,建议直接车补计入工资总额进行核算就可以了,可以免去这些麻烦。
因此,对于存在“私车公用”现象的企业,建议会计们一定要严格做好上述几点要求,保存内部车辆使用证据,以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减少税企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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