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新闻动态 > 会计资讯

哪些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可以免纳,你知道吗?

来源: 信达教育
哪些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可以免纳,你知道吗?

西安会计培训学校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大家一定要熟读,下面跟着陕西会计培训来看看哪些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可以免纳?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二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免纳西安会计培训学校的小编就简单介绍到这,如果你在工作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就来西安信达会计培训吧,这里专业的老师将复杂的问题整理的条理清晰进行讲解,让你在短时间就可以零基础学会计,期待你的加入。只要你上心了,小编觉得你一定会成功的。

联系方式:

(1)如果您有任何的疑问可以随时拨打我们的24小时服务专线:4008806401

(2)您也可以直接点击咨询我们在线客服了解详情:http://www.xdkjjy.com

(3)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西安信之达会计咨询”,获得精彩推送。

 

信达分校-开在家门口的学校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