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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财务人一定要知道!

来源: 信达教育
这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财务人一定要知道!

西安会计培训班发现如今会计越来越难做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制度不断调整,会计行业也未能幸免,新政策不断,会计人既要又找事的会计功底,还必须不断适应新政策的要求,尤其是全面营改增之后,面对一些抵扣政策,很多会计人都犯了蒙,不知道哪些能抵扣哪些不能抵扣,今天西安会计培训班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讲解!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基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1】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因此没有销项税额,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否则相当于退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外购货物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由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因此,相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释1】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摩托车、汽车、游艇是纳税人的货物(而不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解释2】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仅包括小汽车,不包括货车、大客车等。

【解释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依然不能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相应的运费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6.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8.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以抵扣用途的,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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