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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比你想象的更复杂,这些情形必须填写!

来源: 信达教育
发票备注栏,比你想象的更复杂,这些情形必须填写!

西安会计培训班权威解释:发票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而发票中的“备注”栏则是对某一交易事项进行补充注解说明的信息。对于发票备注栏,一直以来都是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一点,大家只在关注将会计分录和金额填写正确就好,殊不知,全面营改增后,发票备注栏就成为了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环节,它的填写比大家想象的更复杂,西安会计培训班指出不同场景下的发票备注栏填写方法也不同,并且这几种情形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下面一起跟随西安会计培训班去看看吧!

一、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的十种情形如下:

01、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02、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03、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4、运输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05、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6、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07、单/多用途卡业务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08、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9、差额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10、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西安会计培训班温馨提示:发票“备注栏”不可忽视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184个字符,对于发票,大多数财务人员只关注发票的抬头、商品项目名称、金额、税率等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正确,而甚少注意备注栏的填写。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为了避免因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相关税务风险,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二、发票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处罚

1、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按照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这个等字涵盖了发票票面上的所有内容,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增值税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未明确对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处罚,但发票管理办法对此已有明确的定性,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因此,企业取得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存在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企业所得税前被调增的风险。

以上就是西安会计培训班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发票备注栏的全部内容,怎么样,大家是不是又学习到很多知识呢?西安会计培训班小编相信作为会计人一定要理论结合实际,才能在日常的工作中做到更好,西安会计培训班作为西安本土最专业的会计培训机构,专业解决大家在工作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帮助大家考取会计证书,如果你需要提高自己的实操业务,就赶快联系我们吧!我们的真账实操课程全部采用企业真账,多行业做账,全面解决你的问题,提高你的实操能力,信达会计期待您的加入,包教包会,零基础也可以,学习三个月相当于积累三年工作经验,你还在等什么?学会计,就到信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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