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必看知识
居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减除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减除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已预缴税额。
一、减除费用
减除费用六万元。
【提醒】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也是6万元
【如】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无需缴税,因此可申请退税720元。
二、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提醒】个人实际负担的三险一金可以扣除。企业负担的三险一金,未纳入个人收入,不得在此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可扣除金额=每一子女可扣除金额合计
每一子女可扣除金额=纳税年度内实际受教育月份数×1000元×扣除比例
实际受教育月份数包括受教育月份、寒暑假休假月份等。
扣除比例: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每一子女可以在纳税人处按照100%扣除,或者按照50%扣除。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提醒】子女不限个数。
(二)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支出可扣除金额=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扣除金额+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扣除金额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扣除金额=纳税年度内实际受教育月份数×400元
实际受教育月份数包括受教育月份、寒暑假休假月份等,但同一学历(学位)教育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扣除金额=取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数量×3600元
(三)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可扣除金额=每一家庭成员的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合计
某一家庭成员的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不超过80000元)=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15000元
家庭成员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提醒】子女的大病医疗仅限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
(四)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扣除金额=符合条件的扣月份数×扣除定额
符合条件的扣除月份数为实际贷款月份数。
扣除定额:正常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其中1人扣除1000元/月;婚前各自购房,婚后可选择由其中1人扣除1000元/月,也可以选择各自扣除500元/月。
(五)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住房租金支出可扣除金额=租房月份的月扣除定额之和
月扣除定额: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800元/月。
【提醒】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支出可扣除金额=符合条件的月份数×月扣除定额
符合条件的月份数:纳税年度内满60岁的老人,自满60岁月份起至12月份计算;纳税年度前满60岁的老人,按照12计算。
月扣除定额:独生子女,月扣除定额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月扣除定额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也可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但每月不超过1000元/月。
【提醒】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四、公益性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扣除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四)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其中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五)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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