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文化建设费?你怕不是个假会计?
会计们,你们有听过这个词吗?对文化建设费有多了解呢?
今天西安会计培训小编要给大家分享关于文化建设费的有关知识: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一、征收范围
与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法规包括: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解析】:我们常说的拍电影、自电视的娱乐圈,并非文化事业建设费所谓的娱乐服务,不应该征收文化建设事业费。
二、应缴费额的确定和计算
(一)提供广告服务
实行差额征缴,即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1.具体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 (计费销售额一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 X3%
2.解析: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提供娱乐服务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具体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X3%
三、申报的规定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四、免征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25号)第七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这下有点了解了吧,是不是心里有个大概了。西安会计培训觉得大家可以收藏,对你们会有用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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